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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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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真正的法医学的形成,是宋代以后的事了。我们说的法医学的形成是指法医学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法医学理论的初具规模。

为了提高检验质量,自北宋真宗咸平年(公元1000年)至南宋宁宗庆四年(公元年)以敕令的形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检验的法令,使检验制度更加完善。具体规定了哪些官吏施行检验,检验官职责、失职情况及应得法律处分。对于初检、复检、免检也有明确的规定。

宋代检验制度最重要的成就,还表现在官订验尸格目、验状与检验正背人形图的颁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三者联合应用于尸体外表检查,有益于检验质量的提高。在法医蔚取第四,取下10指指纹、掌纹,以便与指纹档案或者现场上取下的指纹、掌纹进行对比,认定死者。

法医检验无名尸体,要根据检验发现推断死者的年龄、职业、居住地区和生活习惯,为查找死者提供线索。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依据死者的身高,发育状况,外貌衰老程度(主要是根据皮肤的弹性,面部皱纹的出现,头发及阴丶毛的颜色等来判定),牙齿和骨骼的发育状况,牙齿的磨损程度,以及衣着的颜色、式样等情况来鉴别无名尸体死者的年龄。

死者的手脚茧皮厚度和分布情况,脚趾的形状和排列,肌肉发达情况,衣裤的质料、式样、缝纫技术、磨损的部位和程度、头发、衣着上的粘附物,死者随身携带的证件、票证、单据、以及有无职业病等情况和特征,往往与一定的职业有联系,可以作为推断死者职业范围的依据。

在《洗冤集录》之后的数百年中,法医学的内容虽有增益,但由于研究者多为官吏,操作检验者被称为件作,视为溅业,儒医不愿从事这种职业,所以法医学长期墨守成规,袭用旧法,发展缓慢;加之封建统治者闭关自守,夜郎自大,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以致我国近现代法医学的发展反而落后于世界上技术先进的国家。

在公元前后的巴比伦、波斯、希腊、埃及和印度的一些法典和着作中,也已有片断的法医学内容。据记载,公元44年,古罗马统帅恺撤被杀于元老院内,当时是由一位罗马医生进行验尸的。这位医生在作了详细的验伤鉴定的基础上,认定了在恺撤被刺的23个创伤中,胸丶部第1、2筋骨之间的刺创是致命伤。

在我国的《洗冤集录》等法医学着作,大量被世界各国翻译的同时期。意大利北部州的法律首先规定了委任法医鉴定,委派警丶察医生作法医学尸体解剖。公元年,德王卡尔五世颁布《犯罪条令》规定杀人、外伤、中毒、缢死、溺死、杀婴、流产等案件,必须作出法医学鉴定。公元1575年,法国一位外科医生发表了有关法医学论文,论述了堕胎、杀婴、雷击死、缢死、溺死、诈病、生前死后伤鉴别等问题。公元1602年,意大利的又一位医生出版了《医师关系论》。这虽然比起来慈《洗冤集录》晚350多年,但它还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着作。稍晚些时候,罗马教皇的一位御医出版了《法医学问题》,这使得西方法医学进一步系统化了。公元年,德国菜比锡大学首先开设了法医学课程。

世纪,随着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发展,特别是出于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的需要,法医学有了较大的发展。各国相继出现了不少着名的法医学家,出版了不少法医学专着,发行了相当数量的法医学杂志。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法医学已成为独丶立的专门学科,法医学的教学科研以及实践方面的检验逢勃发展。法医学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门科学,并日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

我国是古代法医学的故乡之一,《洗冤集录》的出现,是我国古代法医学在世界上取得辉煌成就的标志之一。但是,后来我国法医学发展却十分缓慢,到了近代,终于落在欧洲法医学的后面。下药必须对症,要发展我国法医学,也很有必要分析一下我国法医学落后的原因。一般说来,我国法医学未完成向现代法医学飞跃,有下面四个方面的教训值得吸取:

一是维护尸体外表,不准尸体解剖的封建检验制度,这种检验制度只能使法医学在外表检查范围内取得某些进展,不可能完成向现代法医学的飞跃。相反,欧洲的法医学着作虽然比我国出现得晚,但法律允许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这就使其法医学有了迅速发展的可能性。

二是检验人员分工不合理。在我国古代法医学的发展过程中,法医活丶体检验是由检验官吏、医生进行的,清代仵作有时参与活丶体检查;尸体检查是以检验官吏为主,仵作为辅进行的。尽管检验官吏和仵作在尸体检验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历代法令反复指责的官吏不愿参加尸检,参加也不认真的状况,就是这种分工不合理的结果,也妨碍了提高校验质量,延缓了古代法医学的发展。相反,在欧洲法医学发展的历史上,活丶体检验和尸体检验的重任始终由医师肩负,这就有利于专业知识的纵深发展,从而成为欧洲法医学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有利因素。

三是法医学内容法令化。这主要表观在颁布尸检、尸图;颁布致命部位和致命伤;颁布《律例馆校正洗冤录》;把法医学书籍法令化,这三个方面历史地看,将法医学内容法令化,使法医学内容不容更改,特别是把法医学书籍法令化,对法医学的长足发展是不利的。

四是某些现代科学落后。化学以及医学各科,特别是解剖学、组织学、病理解剖学、药理学、毒物学等与现代法医学密切相关的学科的落后,也是古代法医学未能完成向现代法医飞跃的一个原因。

以上这些原因,在新中国已得到很大的改善,从而推进了法医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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